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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公益组织可以和企业合作

        作者:文章来源:发布是时间:2011-12-13 17:35字体大小:
             编者按  公益组织是否可以和企业进行商业合作?公益项目引入商业合作可否盈利?合作过程中如何监控项目不被企业绑架?针对上述问题,日前,《新京报》邀请公益组织负责人、学者、民间代表共同讨论。本报摘编其主要观点,与读者分享。
         
         
        邓国胜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
         

         
        徐永光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
         
         

         
        梁树新 微基金发起人兼执行主席;天涯社区商务运营总监


          一、公益组织能否与企业合作?


        合作是为了解决造血和资金问题
             梁树新:公益组织和企业合作,主要是为了解决造血和项目推广的资金问题。我认为,NGO真正的发展方向是,在做公益的同时,学会商业操作手法,通过自主经营的方式创造盈利,再滚动回公益中。
        合作能使资金得到增值
          徐永光:当然可进行商业合作。公益组织和企业进行商业合作,能使资金得到增值。而现实情况是,因担心投资风险,很多公益组织的资金只存银行,很多基金会的收益都是零。对资产管理,国际上流行两条原则,一是审慎原则,不要冒大风险;二是关注原则,在资金打理上,不要只把它存银行。
          我国允许公益组织在遵循合法、安全、有效原则下,让资金得到增值。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,但一般不提倡公益组织自主经营企业。

            二、 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能否动善款?

        善款绝对不能进行商业运作
          梁树新:善款是绝对不能进行商业运作的,这是个雷区。善款须进入募捐账号,不管以什么名目募捐,这些钱必须全部用于公益项目本身,以保障钱的安全性和纯洁性。至于公益组织和企业合作后用于商业运作的启动资金,肯定由愿意做公益的企业出。
        捐赠资金用于投资需谨慎
            邓国胜:公益组织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,利用非特定捐赠资金开展保值增值活动。与企业合作开展经营活动,善款的使用须尊重捐赠人意愿,但有时资金拨付有时间差,公益组织也会将少量特定捐赠金用于投资运营。公益组织要特别谨慎,注意风险控制。重大决策须经理事会同意。
        “博爱服务站”设计非常好
            徐永光:如果是为自身增值,使用捐款投资是可以的。商业系统365体育在哪下载_365bet365用址_365_体育投注英超和欧冠的“博爱服务站”项目,是非常好的设计,可让1.5亿人受益,365体育在哪下载_365bet365用址_365_体育投注英超和欧冠不用拿捐款,通过商业化手段来运作项目,参与的商业机构有利润回报,这是很好的创新社会企业项目。

          三、公益项目引入商业运作可否盈利?

        不能为做公益而陷入困境
          梁树新:公众应对公益项目引入商业运作模式而获得利润给予宽容看待,不能为做公益慈善陷入经济困难的境地,而成为社会负担。
          运作公益性项目,如果有获利的话,怎么分是合约的问题。但公益组织须将利润用于自身公益项目投入,不能挪作他用。这可以理解为一种自我造血行为。
        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盈利
          邓国胜: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开展商业项目,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盈利。但合作开展公益项目,公益组织本身绝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,但根据情况也可有盈余。
          例如,着名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,公益组织也可以有适当盈余。而企业可以从中获得盈利。否则,如果企业不是基于社会责任,很难有持久的动力开展合作。

          四、如何监管与企业合作的公益项目?

        对公益组织监管存空白
          梁树新:一个引入企业合作的公益项目是否真做公益,判断标准要看它的社会价值是不是大于其商业价值;盈利部分是被个人分掉了,还是继续用于公益平台的发展壮大。作为公益机构要非常小心,其中很容易出问题,如怎么去监管企业行为,包括财务状况、盈利程度等。
          目前我国对于公益组织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。公益组织须首先自律,内部要有一套财务监管和项目流程的制度。
          另外就是他律,接受捐款人、公众的监管,财务制度、捐款流向,必须要公开,便于公众随时咨询、查询,要经得起监督。同时应引入审计机构。
        公益组织切忌只出借名义
          邓国胜: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,在目前社会环境下,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。在合作过程中,切忌只出借名义,而放任不管。
          在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模式中,有一种是完全被企业所主导,特别是具有垄断资格的公益组织仅是“出借”公益组织的名义,完全由企业实施所谓公益项目。有的是由于公益组织没能力;但有的情况下,企业利用公益组织的品牌和社会对公益组织的信任,牟取暴利,甚至欺骗被服务对象。这种合作,公益组织完全有责任加强监管,比如日常的监测与评估、考察,对社会的信息披露等。如没有能力监管,公益组织很容易失控。我建议,公益组织在现阶段最好不开展这类形式的合作。
        公益组织须有叫停项目权
          徐永光:这种风险是存在的,正因为有风险,所以在签合同时,要有详细规定。必须要说的是,公益组织一定要有叫停项目的权力。